公司提出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但事实却并没有按上述规定实施过工作岗位调动 公司提出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但事实却并没有按上述规定实施过工作岗位调动,培训的过程,完全是解雇籍口。现我正在申请劳动仲裁中,而我在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拿一张表给原公司盖章,而且表内解雇原因的选项,也有与公司解雇理由一样的选项,请问,如果我拿此表回去要求盖章,公司必然勾选与他解雇理由一致的选项。那么是否会影响我申请仲裁的结果,(我以此表申领失业金,是否等同我承认或接受解雇我的理由)。谢谢
2016-08-18 14:56 ask201……(广东-东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6-08-18 14:58
这是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2 110网律师 2016-08-18 15:02
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3 李庆标律师 2016-08-18 15:26
具体可以面谈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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