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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证据有效吗?
这样的证据有效吗? 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分公司),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公司), B(买受人)。
    C授权委托A(委托权限:代为签订合同、代收房价款、代为履行协议)与B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逾期交付房屋等原因A与B签署了《降价协议》,几年后A以B未付清房价款为由将B起诉。B举证《降价协议》时A提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签名不是A签名、公章也不是A公司的公章,一审B败诉。二审时B提出A主体不适格,二审判决事实不清发挥重申。重申时法院以A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A起诉。
    C(总公司)又以B欠房价款为由将B起诉,举证时将A在原一审的鉴定报告又拿出来举证,这样的证据有效吗?
2012-02-08 18:33 ganlan……(河北-廊坊)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2-08 18:40
如果该报告的签名的和公章是A的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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