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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补偿问题
关于新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补偿问题 我于2007.2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了3年合同(2007.2--2009.12)2008.12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裁员,但我又没离开公司,继续在那上班。2009.12月公司宣布破产,通知我下岗,却要我补签2009年的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我可以争取哪些合法权益?
2010-01-16 14:01 mnm01(江苏-无锡)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1-16 14:52
你可以要求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双倍工资,并按工龄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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