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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在一次拍卖会上成功拍卖一标的,程序合法(标的为国企委托)事后
3年前,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在一次拍卖会上成功拍卖一标的,程序合法(标的为国企委托)事后 3年前,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在一次拍卖会上成功拍卖一标的,程序合法(标的为国企委托)事后,竞得人李某说为了表示感谢,给了张某2万元,现在起诉要求返还2万元。这在法律上怎么界定,属于赠与吗?属于介绍费么吗?
2016-08-06 08:01 ask201……(安徽-淮南)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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