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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租赁主体变更后押金的问题
二手房租赁主体变更后押金的问题 我们买了一套带租约的二手房,根据买卖不破租的原则,我们也按照原租赁履行相关义务。但因为我们跟原房东没有对押金有约定,现在原房东有些恶意不转押金给我们,后经过交涉,原房东答应交房时根据她提供的家电等物资情况退押金给我们。 现在我有两个疑惑:1 , 如果原房东恶意不退押金给我们,我们虽然主张权利索要押金(通过下律师函等方式索要), 原房东还是不给,等租赁期满,租客该向谁索要押金?2, 交房的时候,原房东如果故意说她提供的物资等受损要从押金里面扣,我的押金该如何主张?被扣掉的押金部分是谁给我们?
另外,如果交房时,原房东搬走了属于她的东西,我是否应该给租客补充上? 诚恳求答案,谢谢各位律师了!
2012-01-18 10:58 139977……(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高永峰律师  电话:13818674370  2012年01月18日 12时01分
你现在已经是新房东了,原房东的所有权利义务都由你承受。这里面形成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你与原房东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原来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同一方为你(而不是原房东)的租赁关系。
    原房东应该在上述合同生效的时候,将押金一并退给你,同时,即使原房东没有把押金退给你,你依然有义务向房客依照原来租赁合同约定返还押金,此后,你再向原房东追偿。
    按你的描述,似乎买卖合同成立后,你并没有获得该房的产权,该房仍在原房东的实际控制之下,这个是很不正常的,如果这样的话,该房产到底卖给了你还是没有呢?
2 王兴华律师  2012-01-18 14:00
房屋中合同没有约定归属于买方的物品,卖方有权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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