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合同期终止合同,应该给补偿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们是河东服务队派到中国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工作的,算是派遣劳务吧,电厂与服务队是年底12月31日的合同。今年11月18日电厂关停了,应该给我们劳动者本人经济补偿吗?是否必须经过服务队?如果经过服务队,我们劳动者就拿不到钱了,该怎么办?请帮助一下我们,多谢!
2011-12-24 18:19 任飞8(天津)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1年12月25日 19时20分
用工方支付的是对劳动者的补偿即需给劳动者,是给派遣单位的补偿即给派遣单位。
聘请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提前解除需要支付补偿金。
聘请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提前解除需要支付补偿金。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12-24 19:27
应当由派遣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3 110网律师 2011-12-24 18:25
按照劳动合同处理.
4 孙新律师 2011-12-24 19:12
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5 齐志龙律师 2011-12-26 10:59
劳务派遣单位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