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劳动合同问题,谢谢!! 请问,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辞职,经过磋商月底就离开,但用人单位还没找到人代替,请问如果离开公司算不算毁约,需不需要赔偿??谢谢!!
例如,本人10月20号以书面通知,10月31号要离开,但已经与用人单位说过,如果于31号离开,算毁约吗?
例如,本人10月20号以书面通知,10月31号要离开,但已经与用人单位说过,如果于31号离开,算毁约吗?
2008-10-29 14:48 笨蛋(广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08年10月29日 14时58分
按协商的内容履行,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