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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成立?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成立? 我在 一家外企工作7年,于2011年7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任部门主管,现公司以撤除编制为由要求我调岗或离职,赔偿n+1(往前推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一个月的底薪),但是直到今天为止我没有拿到合同,我确实在合同上签字了,并且公司一直没有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请问一下,我的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另平时工作比较忙,基本上每天都在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指纹打卡(我手里没有打卡记录),延长的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谢谢~~~~~~
2011-12-20 01:26 doT6385(陕西-西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1-12-20 09:5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只要单位加盖公章就有效,你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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