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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现我司有一名员工,2004年1月30日入职,当时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平均月工资为6257元/月。其今年已55岁,由于年龄与技术问题,公司没办法安排其正常工作。公司也与其本人沟通解除劳动合同,但他本人不同意。现公司想强制性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如何赔偿?又有何风险?请各位老师支点招,谢谢!
2011-12-12 17:42 zOr4482()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鑫律师  2011-12-12 17:48
1.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以向其发放7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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