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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问题
劳动报酬问题 我是一名非执业注册会计师,2009年4月起担任某经贸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的主管会计,同时担任该经贸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物业公司和监理公司的主管会计,经贸公司基本无经营业务,主要工作在物业公司,任职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同我协商报酬问题,我接手时,前任主管会计没有建立账簿,也没有结账,只转给我一些凭证,接手后我新建了账簿并结清了前期账目。经贸公司在09年5月份和10月份又分别出资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广告公司和旅行社,均由我担任主管会计。我于2011年9月底离职,在我任职期间,只有物业公司于09年5月至10年6月期间支付给我1200余元的报酬(10年7月至11年8月期间由某村委支付给我一千余元,该村委在上述公司无任何投资,只不过村委会主任是经贸公司的董事长,且为经贸公司最大的股东),其他公司未付给我分文报酬。
    请问,我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按其发给我的报酬的两倍作为我的工资并向我支付任职期间的差额部分吗?我可以要求经贸公司、监理公司、广告公司、旅行社分别支付给我任职期间的合理报酬吗?我可以要求经贸公司和物业公司向我支付09年4月份前建账和结账的报酬吗?现在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谢谢回答!
2011-12-11 10:43 tangzh……(山东-潍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谷友军律师  2011-12-11 10:56
没有约定不好要!
2 任远律师  2011-12-17 11:44
你好,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只能要求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的11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而且现在已经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仲裁可能不予支持。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举证可能是最大的困难,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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