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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我与2002年九月进入公司,2004年为我们交纳社保,2006年开始交纳医保和失业、工伤险,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07年左右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一年一签,直到今年是到2011.12.31到期。今年十一月月,老板给其他两个与我一起进公司的加了1000元/月,而未给我加。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哪些赔偿呢?(备注:社保从2004年开始到现在没有中断过,我有进入公司时的工资单)
2011-11-25 14:06 cwjsz(江苏)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1-11-25 14:09
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110网律师  2011-11-25 14:16
你自己辞职,没有任何补偿。单位辞退你,有补偿。
3 110网律师  2011-11-25 14:58
1、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自己主动辞职,公司不会给予经济补偿;公司辞退你,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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