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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管理人员加班不发加班费,我是否可依此提出被迫解除劳
公司规定,管理人员加班不发加班费,我是否可依此提出被迫解除劳 2011年5月至8月,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截止2011年9月30日,2011年累计加班430余小时,有加班单记录,另2011年前也有加班,但加班单已无从查找,且有许多加班当时未填加班单(此部分如无法主张,我拟放弃)。现执行的三年期合同是2010年12月签订(实际2001年6月进厂,已超过十年),鉴于公司违反劳动法,我可不可以按照劳动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及支付经济补偿?我现在还在公司,具体手续该怎么做呢?请高人指点,谢谢!
2011-10-25 19:02 tiO9659(江苏-常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10-26 11:01
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制度违法劳动法
2 110网律师  2011-10-26 21:24
你好,公司规定管理人员不发加班费是否合法要是情况而定。如果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加班制,那么对于管理人员来说是没有加班费的说法。但这样满足两个条件,即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对其高级管理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得到批准;公司向管理人员告知了对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对于管理人员来说仍然实行标准工时制。如果是标准工时制,你又有加班记录,那么你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及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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