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停产放假,承诺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生活费,员工是否可以提出离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我从2013年12月5日进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5日。2013年3月25日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宣布停产放假,公司说4月份说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030),公司只发了邮件通知放假,没有说上班时间,只是让我们在家等通知。现在我是否可以提出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基本工资*1.5)。
2016-03-26 18:19 540493……(广东-深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03-26 18:23
你好,《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 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公司违反这条规定,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 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公司违反这条规定,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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