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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定对于“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到底如何认定?
竞业协定对于“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到底如何认定? 本人在一家软件公司上班,职务是“临床分析师”主要工作内容是运用临床医学知识进行医疗保险方面的分析;
现在面试了一家新单位,工作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核保”,其实就工作内容来说是无关的,但是竞业协议的附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名单”里面有这家保险集团,现在我和单位协商说工作内容不一致,单位也不愿意放人,认为我违反竞业协定,要求我两年内不能在列表之内的公司任职,单位领导和我说,现公司可能和那一家将来有业务往来,现单位是供应商,会不会有影响??

1.铁了心想走,竞业的规定,“工作内容”是不是不合理、超出了?找劳动仲裁的话,仲裁成功的可能性是多大?
2.现单位是供应商,跳槽到甲方是不是有什么关系?
3.如果我现在就直接离职,不告诉去向可不可以?

三选一问题,急,在线等!!!
2016-03-16 15:56 drolth……(上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年03月16日 16时17分
你可以去,若单位告你违反竞业协议的话,你应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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