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改制解除伤残军人职工劳动关系合法吗 我于1978年1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执行任务当中负伤,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并向我颁发了伤残军人证。1995年12月,我退伍到四川省邻水县两河粮站工作。2005年12月,我所在粮站改制,粮站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县劳动局按川府(2003)42号文件精神,仅给本人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833466.60元,与其他职工一样的经济补偿金17000.元。请问:邻水县两河站解除我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2011-09-29 10:22 谭万寿(四川-广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王全安律师 2011-09-29 10:27
就劳动争议而言,您的诉讼时效已经查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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