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改制解除伤残军人职工劳动关系合法吗 我于1978年1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英勇负伤,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并向我颁发了伤残军人证。1995年12月,我退伍到四川省邻水县袁市区粮站工作。2004年12月,我所在粮站改制,粮食局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县劳动局按川府(2003)42号文件精神,仅给本人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41562.58元。请问:四川省粮食邻水局解除我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谭先生
谭先生
2011-09-21 17:00 谭举武(四川-广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9-27 14:36
不合法,应该妥善安置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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