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我们公司干部的薪资待遇分三部分(底薪+绩效+职位津贴),订立的劳动合同上面薪资待遇只说明底薪多少,公司说是对外的;签合同时另外还签一张薪资单,上面注明了底薪、绩效、职位津贴,公司发工资是按薪资单上的约定执行的,只要上班时间够,都是足额支付的,但工资是分开发的,底薪是每月15日前发的,另外的是月底才发的,但都没发工资单,想问一下公司订立这样的劳动合同算不算“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2009-09-27 09:35 大海靖哥哥(广东-东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9月27日 10时00分
这种工资方式在广东是普遍存在的。底薪是固定的,写入劳动合同;绩效要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和本人业绩决定,是不确定的,一般也不写入劳动合同;职位津贴一般公司会有文件,什么职务津贴多少,然后按照实际职务确定津贴。在实践中,一般是认可这种工资方式的。
是不是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思要看签订合同的时候,你是否知道这个情况,如果知道,就不能认为是违背真实意思。
是不是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思要看签订合同的时候,你是否知道这个情况,如果知道,就不能认为是违背真实意思。
2 110网律师 2009-09-27 09:47
不是的,但合同是无效的。
3 110网律师 2009-09-27 09:59
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有效
4 110网律师 2009-09-27 10:03
合同当然有效。
5 110网律师 2009-09-27 11:26
你好!根据法律,这种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