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合同日期没到就要先在单位交损失费后,还要去教育局交? 我是一名幼儿教师,因为和老公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通过公招考试考入了其他单位,由于签约合同日期未到,教育局不给档案,当时签约的是5年,至今已上班了2年,合同上表明5年内不得申请调动、辞聘,违约方缴纳5000元违约金,可是,现在单位上要我缴纳7000元损失费才同意我辞职,而且教育局那边还要交5000,真不知道所谓的损失费到底是什么
2011-09-15 21:05 棒棒糖0-0(四川-宜宾)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9-15 21:11
1、教育局和单位都没有权利要求你缴纳所谓的“损失费”。而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22条);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24-25条),因此你们约定的违约金5000元也是无效约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你的单位和教育局违反法律规定向你收取费用或扣留你的档案,应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建议你可首先到当地劳动监侦部门投诉,如仍无法解决,直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你的单位和教育局违反法律规定向你收取费用或扣留你的档案,应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建议你可首先到当地劳动监侦部门投诉,如仍无法解决,直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2 110网律师 2011-09-16 07:49
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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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合同日期没到不但要在单位交什么损失费,还要向教育局缴纳违约金才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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