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责任认定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一外地包工头张某签订了包括砼、钢筋、搭架等劳务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只包劳务)。合同规定,发生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该包工头承担。该包工头手下一名负责钢筋的小工头从本地找了三个人,说好给4000元,由这三个人负责一楼的钢筋固定(用细扎丝)。其中一个人在工作中往楼上爬的过程中摔了下来,骨盆受损,现在又引起了神经源性膀胱(尿失禁),目前已药费10万元,而且成为了慢性病,又涉及到赔偿。这起工伤事件中,责任是建筑公司的还是包工头张某的。
2011-09-11 09:14 IBX4117(陕西-汉中)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1-09-11 09:30
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之责
2 康治斌律师 2011-09-11 09:20
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的补充: 2011-09-11 09:38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 王全安律师 2011-09-11 09:35
责任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 我的补充: 2011-09-11 09:35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9-11 14:56
性质应该是工伤,但去年5月份事故到现在已超过1年的工伤申请期限,所以工伤申请时效已过。但可以要求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这样处理要比工伤赔偿数额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