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补偿问题 我2006年12月16日进入本公司工作,入职时与公司负责人签了一份协议书,期限为一年(2006.12.16~2007.12.15),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成立,之后公司又与我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一年(2007.10.1~2008.10.1),前一期全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份合同,期限为三年(2008.10.1~2011.10.1).请问:1 如果公司合同期后公司不再续签合同,补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 2 如果公司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是否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谢谢!
2011-08-03 14:46 YpR7424()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罗远水律师 2011-08-03 14:48
1、从进入公司时开始计算;2、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 110网律师 2011-08-03 15:00
1、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你可以拿到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合同,公司跟你续签劳动合同,属于第二次签订(只算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次数),单位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们双方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可以签。跟第几次签合同没有关系。
2、如果合同,公司跟你续签劳动合同,属于第二次签订(只算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次数),单位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们双方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可以签。跟第几次签合同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