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近4年,中间3年多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2007年10月入职,当时签了一份为期不足3个月的劳动协议。该协议自2007年12月底到期后公司没有和我再签劳动合同。到今年6月份因工作地点变更才签了一份补充劳动协议,生效日期为今年5月1日。因不满公司出尔反尔收回部分福利承诺,继而7月份公司又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单方面削减住房公积金,现在不想再为这家公司工作准备提出辞职。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什么补偿?提出补偿有没有时效性限制?
2011-07-30 01:29 dshbl(广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08-12 07:40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补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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