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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另付房租
是否应该另付房租 租房合同在2010年8月26日签的 合同上的租赁期限是2010年8月29日开始到2011年8月28日止 交房日期原本说好是30号 后来房东说要到上海来看世博会 要在房子里住一天 31号再交房 于是我们也答应 现在到了租赁期满的日子 我们准备在31号搬出 房东要求我们27号搬出 多一天按照200元一天算(房租是6000一个月)是否应该多付这4天的钱?
2011-07-26 17:03 amyisa……(上海-长宁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1-07-26 17:58
你可以按日与房东计算
2 朱君秀律师  2011-07-26 17:09
答:可以交付日期晚于实际居住时间,要求递延。租赁起始日为:201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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