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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算知道或应该知道
是否应该算知道或应该知道 我于2009年8月18日向法院递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法院在同日给我出据证据收据,并于同年10月23日听证,在听证中我当众[包括对方]读了执行异议书,可对方在2010年9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撒销权诉讼,对方说他应该在10月23日听证后才知道我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起算时间应从10月23日起算,我则认为从法院收到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书之日起算,并且我在10月23日的听证也已告知对方我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时间是8月18日,对方就应该知道我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时间是8月18日而不应该是10月23日听证后才知道,请问,起算时间是8月18日还是10月23日?
2011-07-24 09:01 求法的人(北京-海淀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1年07月24日 12时16分
以你提出日期,即8月18日为准
2 孙新律师  2011-07-24 09:17
那要看法院什么时间告知对方你的执行异议书内容,详情可来电话咨询。
3 陈晓云律师  2011-07-24 09:18
以对方收到异议书时间为准
4 孙新律师  2011-07-24 09:53
告知对方之日
5 赵亮律师  2011-07-24 11:34
以对方收到或接受告知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你提交的时间,所以应该不是8月18日
6 徐卫东律师  2011-07-24 13:38
应以法院给对方送达或告知之日起计算。
7 赵江涛律师  2011-07-24 15:49
告知对方之日。
8 易明律师  2011-07-24 16:10
以对方收到异议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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