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在广东一央企三级单位工作并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因项目推进受阻分流人员,要 本人于2013年,在广东一央企三级单位工作并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因项目推进受阻分流人员,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将我安排到同属一个二级单位的另一三级单位工作,新单位在广西,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上述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原单位还应不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
2015-11-21 01:19 1448038776(广西-钦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庆标律师 2015-11-21 07:38
你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是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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