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离职超过十五天,企业是否可以拒付旷工前的工资 我是一企业的行政经理,我们企业有一员工,进店工作了十八天,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工资为一千六百元每月,此员工在工作了十八天后,无故离店,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方式向企业报告,由于我们一般是在员工转正后,才为企业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所以此员工我们没有与其签定劳动合同。此员工走后十五天,我们下文对其除名,前几天这名员工向劳动投诉,劳动局让我支付其十八天的工资,我们是不是可以拒会工资。
2015-11-04 09:53 徐家荣(江苏-常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11-04 10:46
你好,常州史斌飞律师解答如下:很遗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已经提供了十八天的劳动,那么就需要支付十八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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