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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七号发工资,补充约定因公司工资核算业务量大,推迟五天即每月十二号发工资。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号至二月七号春节放假,一月二十七号先支付一月份基本工资的一半,一月份另一半基本工资包括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剩余部分,未能在二月十二号发放,公司推迟到十六号支付,我现在是否能以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1-06-16 15:28 IzX3661(广东-深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吴君瑜律师  2011-06-16 15:43
如果后面已经发放公司,现在再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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