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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赔偿条款的问题
关于违约赔偿条款的问题 一个合同含税总价格是RMB5808。

赔偿条款要求:
任何因供方疏忽、延误和处理不当所引起的索赔,应由供方负责,供应方赔偿买方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买方要求将条款改为“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请问双方的要求,哪个更可以接受,合同法或解释中的依据是哪条?
2009-07-22 11:05 moynom……(上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7-22 11:08
第一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规定显然太高,背离了最起码的公平性原则,实践中只要违约方有异议,是不可能被法院支持的,第二条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最好直接确定出现何种违约的情形,违约方直接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而不要写不超过,否则到时就具体数额肯定扯皮。
2 110网律师  2009-07-22 11:11
双方约定即可,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明显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过低的话同理。
3 姚艳艳律师  2009-07-23 16:54
双方可以约定,但是违约金可以以损失为依据进行修改。前者更合理。应该是卖方修改吧?具体合同的起草最好委托律师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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