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 2007年10月29日,单位领导口头通知我不要再来上班了,并要求我当天上午交清了手续.在单位工作了十三年,1998年曾与单位签订过一年期临时工劳动合同,此后未续签,但一直在单位工作.在上班期间,单位没有给为我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仅以12000元的经济赔偿作为条件将我辞退(离职前十二个月我的平均工资为1957元)。我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判决却为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请问: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我所要求的经济赔偿是否有错?谢谢!
2009-07-20 17:34 孤军奋战(陕西-咸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戴华律师 电话:13571964829 2009年07月21日 11时51分
你都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了,就这样算了吧,反而浪费你的精力与心情。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7-20 18:54
建议通过信访解决。
3 罗晓飞律师 2009-07-21 12:23
单位对你补偿时你已经接受说明你认可单位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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