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010年10月我应聘于**有限公司,作为按摩技师与该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直属主管以缺少人力为由故意拖时间不批准。今年5月1日因家庭有急事口头请假(事后主管称未请假,当旷工)离开五天,5月10日正常上班。后来直属上司称我旷工四天(按照正常情况我当属自动离职没有任何的工资及奖金,鉴于我归来,特别恩准我只罚款1200元。本应缴现金,因我无钱交罚款主管称可以宽限我从工资直接扣除。我觉得不公平,特请问:公司是否侵害我的利益?侵害哪此权利?我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05-16 17:58 ovg8989(浙江-宁波)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1-05-16 18:59
劳动局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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