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发放加班费 1995年入职一家合资企业,2002年因货量增多经常要加班至2007年8月从未发放加班费,也未给补休,只是每天超过两个小时以上的补个餐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部门经理答复:你们是计件的没有加班费。劳动合同上签的是5天8小时。2007年8月以后的加班就有加班费。我现在签了无固定期合同。请问律师:我手上只有2005年至现在的工资单,如果我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合同能得到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吗?我能追回2002年至2007年8月的加班费吗?如果能我应该怎么去办?
2011-05-10 14:02 chenji……(广东-珠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戎双双律师 电话:13524966522 2011年05月10日 14时24分
加班费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至于加班费的具体数额及依据,需要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出现劳动争议,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至于加班费的具体数额及依据,需要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出现劳动争议,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110网律师 2011-05-10 14:15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仲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