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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协议中的竞争限制条款
关于保密协议中的竞争限制条款 保密协议中写明,“离职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甲方的实质或潜在竞争者提供服务”,这是否违反了法律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我就算签字了也不收竞争限制?
而且保密协议写明“劳动报酬已包括旅行保密义务的相关费用”。但签订劳动合约时并未说明有这部分保密金,这是否不合理?
非常感谢解答。
2015-08-07 18:36 nonofr……(福建-福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8-07 19:53
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畸低,而劳动者违约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显然极其不公平。显失公平在民法上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即使在劳动法领域亦可行使诉权主张要求撤销。
2 汪志国律师  2015-08-14 08:14
您好!该约定极有可能是有效的,因此建议不要签字。当然,如果签了,可提起因显失公平的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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