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问题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各项接受手续的赔偿金”的形式向毕业生征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
我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公司以“手续费赔偿金”的形式规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需不需要交这赔偿金?
我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公司以“手续费赔偿金”的形式规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需不需要交这赔偿金?
2009-07-03 12:44 szhheo……(广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7-03 13:38
毕业生和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约定对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订立需两种情况的约束。
2 110网律师 2009-07-03 14:37
相关单位的行为违法,到劳动部门投诉吧。
3 110网律师 2009-07-06 10:52
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来看,这种违约金的约定涉嫌违法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