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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17年,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部门以没合适岗位为由
我在单位工作17年,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部门以没合适岗位为由 我在单位工作17年,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现部门以没合适岗位为由,将我交到单位人才共享中心,3个月内如果没找到其他部门接收,就自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能拿到2n补偿?
2015-07-31 20:17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7-31 20:51
违法解除,可要求双倍赔偿金.可来电咨询
2 付成刚律师  2015-08-01 09:53
不合法,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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