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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我能拿到补偿金吗?
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我能拿到补偿金吗? 我是08年9月进入一家台资企业工作,试用三个月后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我应聘和工作的地方是在南京,但因为公司注册的地址是在昆山,所以我们的社保都是交在昆山的。
今年7月1日公司领导通过开会的方式通知要关闭我们现在所工作的分公司,所有人员的工作期限是到7月10日。
并且我们分公司所有的业绩提成,如果是7月10日以前回款到帐的话可以照算。如果超过10日回款的就不计算提成了。
请问:1,我们的社保交在昆山合法吗?
      2,这种情况如果我们7月10日离职的话,我们可以拿到补偿金吗?
      3,关于业绩提成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2009-07-03 10:20 selina……(江苏-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7-03 10:30
1、在昆山交合法。
2、可以拿到补偿金。
3、超过10日回款的就不计算提成是不合法的。
2 110网律师  2009-07-04 12:11
您好!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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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9-07-04 15:59
社保在昆山交是可以的,单位裁人是有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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