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总公司属下分公司(由私人承包)没有人事档案接收管理职能,分公司接收人员的档案只能由总公司接收保管、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固定劳动合同92年10月-96年10月,由于94年10月份公司承包期满总公司不再给原私人老板承包,分公司原来接收的2位员工也不在分公司工作了。总公司一直先帮他们代交社保费,事后由他们交回社保费给总公司,之后他们也交了2年(95-96年)社保费给公司。97到98年总公司也帮他们代交社保费,事后通知他们交回社保费给总公司,他们一直不肯交,总公司无耐只好解除他们劳动合同,停了他们参保。94年10月后他们与总公司、分公司没有事实的劳动关系,按合同规定96年合同期满,但不及时终止,到98年底为停止参保,公司写了份解除劳动合同书,当时联系不到他们,没有通知到他们。请问是否要支付补偿金?如要支付,应如何计算?
2011-04-18 13:33 梁荷(广东-茂名)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胡爱军律师 电话:18611808286 2011年04月18日 13时38分
96年合同如果已到期,没有续签,不用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