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疑难问题 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在给员工的那一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背面写上了“承诺被偿XXX同志2009年2月、3月份工资,于2009年4月份打入该同志工资卡”。那么这二个月的工资是算做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的附属约定或协议,还是算做法定的经济补偿金?谢谢
2009-06-05 12:43 whosej……(江苏-南京)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6-05 15:21
2、3月份你是否上班?如果上班了应当得到工资报酬,如果没上班可能是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