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购买合同 本人在2010.12月上旬与4S店签订“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合同第六条:乙方(4S)协助甲方办理“济南”上牌手续,如遇当地车管所政策变化引起的甲方变更上牌地点,甲方承诺不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当时4S销售承诺10天内可以办理完成,但是其间4S销售一直用借口在拖延,只到2011.01.21中午才告诉我不能上“济南”牌照,要换成“潍坊”牌照;本人不同意,(而且上外地牌照也不符合上海行车规定),就把相关材料从4S店拿出来,2月份拍得上海牌照。为此,我也错过了2010.12, 2011.01两次沪牌拍卖机会,由于拍牌价格上涨,本人多损失30000多圆。请问:对此情况,本人是否可以主张自己权利?
2011-03-13 14:12 Czv1467(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3-13 14:45
如果约定了10天的 日期,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你后又在上海上牌照 多出的价格 很难获的支持
2 110网律师 2011-03-13 14:51
看看合同的违约条款吧。车牌价上涨并不证明你必然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