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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购买合同
汽车购买合同 本人在2010.12月上旬与4S店签订“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合同第六条:乙方(4S)协助甲方办理“济南”上牌手续,如遇当地车管所政策变化引起的甲方变更上牌地点,甲方承诺不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当时4S销售承诺10天内可以办理完成,但是其间4S销售一直用借口在拖延,只到2011.01.21中午才告诉我不能上“济南”牌照,要换成“潍坊”牌照;本人不同意,(而且上外地牌照也不符合上海行车规定),就把相关材料从4S店拿出来,2月份拍得上海牌照。
为此,我也错过了2010.12, 2011.01两次沪牌拍卖机会,由于拍牌价格上涨,本人多损失30000多圆。
请问:对此情况,本人是否可以主张自己权利?
2011-03-08 13:27 ycdch(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3-08 16:44
需要看合同中具体是如果约定的。
2 110网律师  2011-03-09 10:24
这个损失多少可以由法官自由裁定。对方违约是事实,损失多少由法官根据你提供的相应材料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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