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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没有文号的对个案一个内部批复”核发《契税核定通知书》,合法吗?
使用“没有文号的对个案一个内部批复”核发《契税核定通知书》,合法吗? 如果税务部门使用“没有文号的对个案一个内部批复”,在“不同时间、不同管辖区域、不同对象、不同关系”的另一起税务审批中,当做规范性政策法规使用,并以此核发《契税核定通知书》,是否符合税务规定?如有违反,请详列法规条款。
该《契税核定通知书》合法有效吗?
2009-05-28 13:05 刘俊杰(北京-朝阳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刘江律师  2009-05-28 14:47
问题含糊,我们很难答复您!
2 孙新律师  2009-05-28 17:38
问题含糊,我们很难答复.
3 孙新律师  2009-05-29 15:58
建议你当面咨询。
4 110网律师  2009-05-29 18:52
应当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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