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女员工生育做特别补充款条合法吗? 私企为了控制人力成本,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注明一条:入职女员工在转正一年后,因生育请产假,公司可予以保留原岗位或另行安排其能胜任的工作岗位,时限3个月;如转正后一年以内请产假的,公司视同其自动离职,不予以保留职位,如其产生愿意再回本公司工作且公司有相应岗位空缺,其也能胜任的,经协商可考虑与其再签订劳动关系”请问像这种条款合法吗?谢谢,盼复!
2015-05-27 15:26 derek7……(福建)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潘建强律师 2015-05-27 15:29
你好,你条是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