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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员工,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要什么条件啊?
公司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员工,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要什么条件啊? 我想问 公司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员工
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要什么条件啊?公司说经营困难 所以公司里面的部门要精减,其中一个部门撤消,改为合作 这个算么?

如果不算 那算经济裁员么?经济裁员是不是要向劳动局申请了才能裁?

另外是不是如果另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都是违法的?
2009-05-15 12:07 susant……(广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5-15 12:57
没有具体标准。
2 滕月辉律师  2009-05-15 12:40
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笼统的,这是给予企业能进能出的一个概括规定。总不能不允许企业倒闭吧!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当事人也可以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另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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