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日仲裁裁决写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 我1997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0年单位卖给私企,我被留在原岗位。2008年6月30日单位和我终止劳动合同后只支付了我一个月经济补偿。我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支付8个月经济补偿)2008年10月28日被驳回,后未再起诉撤销该裁决(该裁决现已生效)但经劳动监察调查,单位与我终止合同违法,并于2009年2月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我回单位上班,可单位以(仲裁裁决已生效,监察处理决定书违法)为由拒绝执行。请问怎样才能撤销前面的仲裁裁决?2008年10月28日仲裁裁决写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该句话是否可以认定终止合同的合法性?若要撤销该裁决,该走哪些程序?
2009-05-10 16:48 zikun_……(安徽-马鞍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滕月辉律师 电话:13752274821 2009年05月10日 22时34分
可以让法院撤销裁决,可是你现在已过时效,无法去法院起诉撤销裁决。
相关法律问题
在仲裁中被申请人一方不承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付法律责任?
5个回复在仲裁中被申请人一方不承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付法律责任?
4个回复如何申请得到用人单位示支付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
2个回复劳动者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用人单位该不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5个回复用人单位在申请仲裁期间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保险
2个回复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用人单位还未与员工续签合同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5个回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个回复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3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