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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我是广州市润迅公司的员工被外派到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工作连续有7年,在中国移动工作时间是2003年12月12日到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中国移动就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支付我的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是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0年12月31日,还是从我2003年12月12日开始工作到2010年12月31日,究竟我有7个月补偿时间还是3个月的补偿时间,还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怎么算,希望用具体公式列出来,是计算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请详细列举
2011-02-13 20:36 QUq3766(广东-广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2-13 21:18
1、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3年12月12日开始到2010年12月31日,共计7.5个月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怎么算——税前全部工资性收入(含各种津贴补贴、年终奖、公积金等)除以12的平均值。
2 陈晓云律师  2011-02-13 21:33
1、不续签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起算;
2、12个月税前工资之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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