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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各位专家好:原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我已与2010年3月31日离职,并且现在从事的工作与原单位没有任何联系(也就是说本人履行了协议),但是原单位一直没有给予我约定经济补偿。协议第八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而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我想请教以下几个问题:1、我是可以可以请求原单位给予经济补偿?2、如果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话,关于法律请求方式,对于仲裁和起诉是否均可以?3、就此案而言,仲裁或起诉的时效分别是多少?谢谢!
2011-02-11 09:27 songgy(安徽-巢湖)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罗远水律师  2011-02-11 11:14
1、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有补偿,单位应给付;2、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须先提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才能起诉到法院;3、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对裁决结果不服,15天内应起诉。
2 110网律师  2011-02-11 17:31
1、应当按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如果你在同一地,可以确定仲裁机构,应先行仲裁;如果无法确定,只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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