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队延期交房进行索赔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2010年12月31日前交房,后该项目门前道路11月26日封闭部分交通进行人防工程施工,2011年1月7日恢复交通(网上1月6日有恢复通行的公告),开发商1月6日发出信函称由于此工程造成交房延期,并将该人防工程的时间认定为2010年11月26日至2011年1月25日,并称这属于不可抗力,交房有可能延期到5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请问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延期的时间是否为封闭耽误的时间,若超出封闭交通耽误时间又该如何赔偿
2011-01-17 16:08 QuX9645(湖北-武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1-17 16:56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110网律师 2011-01-17 17:33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 110网律师 2011-01-18 10:17
这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情形还须审查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