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法手续的生产亏损部分,是否可以做为整个企业严重亏损的合法理由? 我所在公司于2009年成立,有一个电厂和新建项目,电厂手续合法,现还在运营中,效益不错.但新项目2012年建成后,由于质量和环保问题不达标,出现过两次氨水地下严重渗漏.至今未获取相应合法手续,审计.验收都没有完成,但以经开始生产.由于质量和市场价格等多种原因,出现亏损.现在企业把这部分的亏损,做为整个企业的严重亏损的理由,解除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这样的理由是否合法?在未有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批复之前的生产,是否只能作为生产建设中的调试生产?它亏损的部分,是否只能作为这个项目的总投入?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企业严重亏损,是否可以同等对待?谢谢大家给予指导!
2015-02-01 21:58 吴利红wd(陕西-榆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5-02-01 23:03
理由不合法,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