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法的第十七条如何解释?什么是维修者的原因?是从送修那天开始计算吗? 由于我的手机电池不存电漏电、送修超过三十天、我通过消协投诉、商家找人冒充厂家给我来电话说可能是电池的原因、电池留在厂家检测、手机先返回。我有手机来电证明、我认为是商家在欺骗我、问题没有检测清楚、也就是手机还没有维修、也就是说维修者的原因、照成我三十天没有拿回来、我要求依法更换新的。可以么?三十天是三十个工作日吗?
2010-12-29 15:42 Xiy1344(内蒙古-呼伦贝尔)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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