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维权 您好,律师。我是2005年1月份跟单位签的的劳动合同。分3年一签。2008年1月又签了3年,2011年1月到期。到期后,公司不再跟我续签合同。我想请问一下,公司应该怎样经济补偿,公司说从2008年以后补偿,那2005年-2008年期间的应该怎么补偿?非常感谢!!祝您工作顺利!!
2010-12-29 11:46 Nux343(江苏-南京)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2-29 16:25
如果合同是自然到期解除,那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年限确实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除非单位具有违法佣工情形,比如不缴社保,拖欠工资等,那可以要求从你刚进公司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