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 您好,律师。我是2005年1月份跟单位签的的劳动合同。分3年一签。2008年1月又签了3年,2011年1月到期。到期后,公司不再跟我续签合同。我想请问一下,公司应该怎样经济补偿,公司说从2008年以后补偿,那2005年-2008年期间的应该怎么补偿?非常感谢!!祝您工作顺利!!
2010-12-25 15:54 sTi3655(江苏-南京)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0-12-25 15:57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