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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如何获得补偿
合同终止,如何获得补偿 我是2007年1月1日正式参加工作的,但部门领导要求2006年12月16号报到上班,(2006年没有工资,2007年1月份开始有工资的)2007年12月17日公司才与我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12月24日合同到期终止合同,请问我能主张什么样的经济补偿,可以申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么,还有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没有加班费,一些法定假日不休息,这些都能得到补偿么,今年12月份的社保、医保、公积金都得给交吧?
2010-12-26 09:28 田万里(吉林-通化)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罗远水律师  2010-12-26 09:43
2008年1月1日以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双倍工资的处罚,因为《劳动合同法》在此之前尚未实施。延时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应支付加班费,该权利你可以主张。今年12月份的社保、医保、公积金公司都得给交。
2 110网律师  2010-12-26 14:34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加班费按劳动合同法的标准主张,最后一个月的社保、医保、公积金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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